廣東省機械技師學院

教師集體戶口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廣州市公安局集體戶口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加強我院戶籍管理工作,結合我院集體戶籍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院人事部門受公安機關委托負責本院集體戶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辦理本院集體戶口的登記和管理工作,協(xié)助派出所掌握本單位集體戶口變動情況,向本單位人員進行遵守戶籍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 集體戶籍管理人員應主動爭取公安機關的幫助、指導,嚴格依法辦事,全心全意為師生員工服務,勤政廉潔,務實高效。

第二章戶口遷入規(guī)定

第四條 可申請遷入學院集體戶口對象:學院在職在編教職工,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廣州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我院集體戶口的教職工,因本人及家庭在廣州沒有合法產權住房的,可將符合規(guī)定的子女出生登記到我院集體戶。

第五條 符合申請遷入學院集體戶口對象,按照上級部門規(guī)定提供相關材料,填寫《廣東省機械技師學院集體戶口入戶審批表》申請遷入我院集體戶,完成審批手續(xù)后按照入戶申報系統(tǒng)要求提交上傳相關資料。

第三章戶口遷出規(guī)定

第六條 學院集體戶的教職工,在擁有本人及家庭的住房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

第七條 調離本院、辭職或被辭退的集體戶口的教職工(包括家屬),在辦理離校手續(xù)的同時必須將戶口遷出,否則按空掛戶口管理,不予辦理除遷出以外的其他戶籍手續(xù)。

第八條 學院集體戶口人員死亡須由其親屬,持醫(yī)院死亡證明書、戶口卡到白云區(qū)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注銷手續(xù)。

第四章戶口借用規(guī)定

第九條 學院集體戶口首頁和集體戶戶口登記卡均由江高校區(qū)人事部門統(tǒng)一管理,需要使用時須持本人身份證(身份證遺失的可出示工作證)辦理借出手續(xù)。借用學院集體戶口卡或學院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應在學院內控系統(tǒng)上提交申請,經本人所在科室(教學系)主任和人事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借出戶口。借出時須登記并說明借用理由,對不符合借用原因的拒絕借出。當事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需委托他人的,須出具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在復印件空白處書寫委托書,被委托人持本人證件辦理。

第十條  集體戶口卡借出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需事先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方可延長借用期。

第十一條 寒、暑假及國家法定假期不辦理戶籍借用事宜,請教職工于假前借取,開學后歸還。

第十二條 集體戶口卡借出期間,借用人應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損壞、嚴防丟失,用畢及時歸還。

第十三條 如戶口卡不慎損壞或丟失,需本人書寫損壞或丟失補辦的書面申請,并由所在教學系、部門同意蓋章后,到人事部門辦理補辦手續(xù)。

第十四條 按照廣州市公安局有關規(guī)定,教職工本人及家庭名下有廣州產權住房拒不遷出集體戶口的,學院將不再提供戶口借用相關服務。

第五章戶口管理

第十五條 集體戶口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自覺維護社會穩(wěn)定,不得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二)自覺接受學院集體戶口的管理,配合學院做好集體戶口相關工作;

(三)憑有效居民身份證以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辦理戶口卡借用手續(xù);

(四)戶口卡借用期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使用完畢后及時歸還;

(五)提供的聯(lián)系地址、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真實有效,信息變更后主動向學院人事部門報告;

(六)符合戶口遷出條件的,主動辦理集體戶口遷出手

第十六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故意隱瞞、欺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報的,由公安機關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并退回原籍。

第十七條 在審核、辦理集體戶口遷入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辦理集體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者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部門或者個人,依法予以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合法住宅類房屋是指具有合法產權證件,已編列門樓號牌,并且規(guī)劃用途為住宅的本市房屋。本規(guī)定所稱的直系茉屬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未涉及的集體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根據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原《廣東省機械高級技工學院集體戶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失效。